夫妻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还能追回房子吗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看具体情况,有两点必须要明确:一个是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个就是,买房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下面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房屋所有权人是可以随意处分的,不需要经过偶的同意,所以如果另一方配偶想主张相关权益,前提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一方如果想变卖该房产,必须要经过另一方配偶的同意,也就是说,双方必须共同做出决定的情况下,才能对房产进行处分,单方是无权进行擅自处分的。
当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在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处分,另一方配偶如果想将该房产追回,需要看房产处分的程度,以及购买房产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
如果一方配偶只是与购买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实际还未过户,原则上另一方配偶有权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如果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购买者将无法购买该房产。
如果该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则需要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是购买者不知道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卖方无权处分。也就是说购买者没有与配偶进行恶意串通。
第二个是,购买已经支付合理价款。
第三个是,购买者已经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如果符合以上三种条件,那么该购买者就属于善意取得。这就意味着另一方配偶无法将房产追回,房产则归购买方所有。受损害的一方配偶,只能追究另一方配偶的相关责任,而不能追究购买者的责任。
第一,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但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下,房管局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据我所知我们这里,属于房改房的房子,房管局才会核实夫妻共有情况,配偶是否同意。属于商品房的房子,房管部门只要求房产证登记的一方出面便可过户。所以目前只要房产证署名的一方出售了,除非其配偶能证明买受人非善意取得,或者是配偶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等,否则是要不回房子的。恶意取得乃主观恶意,问题是你怎么证明呢?房屋出售后,因房价上涨,大量人员以配偶不同意为由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说不定还会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第二,这种情况怎么办?应向私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方追偿。第三,只有房产登记的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一方隐瞒配偶对外出售代表另一方签署相关手续才构成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下房管局肯定不会让共有人之一就过户了。买房子时看房产证有两个人的名字,也不能仅仅和其中一个签署买卖合同啊。
有一个善意取得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买受人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购买,且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法律上是认可买受人的权利的,因为他是善意取得。那至于出卖人的责任怎么办,出卖人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谢谢邀请回答问题。根据题主所述,这是已经完成了卖房交易的案子。那么在房产共有人夫妻中的一方隐瞒事实,出售房产,这不仅仅是经济纠纷,还已经触犯了法律。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房产交易最后一步是去当地房产局根据存量房买卖契约办理过户手续。在夫妻婚姻关系续存状态中,卖方在办理过户手续中必须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夫妻双方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原件,夫妻双方必须到场,所签合同必须是本人签字。立档存照。那么问题来了,这其中的另一方是谁?哪怕是双胞胎房产局办理人员暂时看不出来,办理了过户手续,夫妻的另一方在发现后报警起诉,可以追回房产。现实案例有同卵双胞胎姊妹中的一个,把另一方的所有证件骗到手然后出售,另一方是单身状态。交接房屋另一方才知道,报警并且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归还房屋至原房主。至于买方钱款的追讨这又是一个刑事案子了。买方因贪图便宜没有实地看房了解,匆忙全款购买过户,给自己带来非常大的损失和痛苦。所以题主的所述,我的答案是可以追回房产的。
感谢邀请。
就你所提的问题,首先要区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若该房产为个人财产 ,其有对该房产的处分权。配偶无权追回该财产。
若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若配偶不承认该合同的效力,则该合同无效。但是,这里涉及一个善意取得的问题,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就无权追回该房屋了。此时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买方非善意购买,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这种情况下,即使房子已经过户,仍可追回该房屋的所有权。
当然若配偶承认该买卖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生效,就不得追回了。
农村土地常见纠纷主要有哪些?如何解决
一、常见土地纠纷:村民之间土地纠纷、村集体土地纠纷、村与村之间土地纠纷基本上都是利益问题!
二、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办法:首先相互之间协商调解,找比较有威望老人裁决!二相互之间调解不了找村委会来调解,再不成找镇政府调解!三镇政府调解不成向县市申请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建议可以走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程序。因为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仲裁的裁决书具有和法院一样的法律效力,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是国家在县市设置的机构,具有权威性。2、仲裁相对法院判决,具有便利性,可以尽快就地仲裁,并且法律规定仲裁免费。3、仲裁以调解为主,双方当事人谁更懂农村土地相关的法律政策,谁更占优势。如果有熟悉农村土地、信访条例、公安局户籍制度管理规定的专业人员相助,请专业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帮助,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权益。
大的方面不好说,就说说身边发生的事吧,供大家参考,本人来自于内蒙古河套平原一个不起眼的小村庄,村里人际关系表面和谐实则明争暗斗,耕地农村主要的生产资源,显然是农家必争之地!听父母讲~耕地也分等级,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等,一类地也叫做头类地是最好的耕地,其它依次递减,大家都挣着想要好地多差地少,这就产生了矛盾,如何平衡各家各户的利益呢?首先人的矛盾当然需要人来解决,其次是大家公认的制定合理的制度,再次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保障~这也是最重要的!在我们村~人的问题是什么呢?是自私自利!贫民自私~变成了不顾大局贪小便宜的怂人,聪明人自私~变成了损人利已、溜须拍马的小人,有权威的人自私~就变成了人见人厌、人见人怕的村霸,在这种氛围下~村集体彻底失去了公信力!村官与村民之间成了敌对关系还怎么共同致富~你说可笑不可笑?人的思想问题不先解决的话~再好的制度设计也不管用!反而可能沦为成为村霸敛财的借口!当然目前国家正加大力度扫黑除恶,村中的不正之气有所收敛,但同时也造成各级村官逃避责任无所作为,所以要想盘活农村这潭死水~还是要从转变农民的思想着手,国家要派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督导小组强行开通村中的公路、网路,然后建立网络上访机制,做到有应必答、下乡督导解决村民的实际困难,建立村民的法制观念,分享国家发展的红利!
农村土地常有的纠纷有争界址,锄路种植,影响别人走路,填沟种植影响别人排水,阻碍别人机械耕田,施肥打药损坏别人作物,总的一条就是缺乏道德素质,自私思想严重,党员干部带头,没有起到好的带头作用,工作不力,管理失误,工作湖混不为民,如今应该彻底整顿,进行正规操作。河多宽,路多宽,田多长多宽,统一图标插牌,明确告示,违规决不心软,坚决铲除,让自私者连根拔除。
我在街道信访办接待这个问题比较多,农村经常的土地纠纷有: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添人进口的,家庭成员有死亡的,家庭战员有姑娘出嫁的,有家庭成员户口外迁出打工的等等情况。要找准当时的具体原因,来处理这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地鸡毛是什么意思每次看到一地鸡毛这个词就很懵
一地鸡毛。出自刘震云的中篇小说《一地鸡毛》。
1.可作为日常生活琐事、鸡毛蒜皮的小事的代称。“这些‘婆婆妈妈’的事简直是‘一地鸡毛’,但在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大多得到了妥善解决。”
2.又表示平庸、琐屑、卑下,无所作为、纠缠不清。“一次地铁站的美好回忆改变不了人生,一次幸福的出线改变不了中国足球的一地鸡毛。”(新浪体育2002/7/31)“即使生活是一地鸡毛,也没有必要活得一地鸡毛,艺术就更没有必要跟一地鸡毛纠缠了,而且还要得意和满足得一塌糊涂。”(《沈阳今报》2003/6/4)
3.又引申为糟糕、麻烦、混乱、使人厌烦、不受欢迎。“还有一些经纪公司为争夺候选人而起纠纷,甚至告到足协去了,真是一地鸡毛。”(《21世纪体育报》2002/9/27)“‘黑笔’本名常青,前台的风光遮掩不住其幕后‘一地鸡毛’般的个人生活。”(《法律与生活》2004/3上)
一地二卖,如何上诉?我是受害方
谢邀。
我国的土地要么属于国有要么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不存在私人将土地出卖的情况,一般是转移土地的使用权。建议先搞清楚情况,再说起诉的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律师提供帮助。
你好,一地二卖,该怎么处理?本律师意见如下:1.首先要区分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要看是否可以依法转让,如果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本来就无法依法进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涉及土地转让的合同是无效的,无法实际履行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转让款项,以及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追究双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2.如果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满足依法转让的条件,这是需要原则诉讼方向和诉讼策略的。
(1)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出让方履行合同,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主要诉求,并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延迟举行的违约金。
(2).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由出让方退还转让款项,支付违约金及(或)赔偿实际损失等。
值得注意的是:(1)以上诉讼方向的选择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具体内容,当事人诉求,以及实际履行难度(是否该土地使用权已经转让过户登记)等综合判断。(2)若案涉土地使用权还未进行过户登记,一定要查封该案涉土地使用权,做相应的财产保全。
土地一地两证问题,问题较长,我尽量说得有条理,高手进
根据你所述:
1、A以伪造方式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这是纠纷的根源。
国土局在这其实负有审核的责任。2、银行用土地证给A发放贷款。因为银行看见的是真实的土地权属证件,由于国土局的公信力,做出了错误的贷款决定,银行是没有责任的。但,你是否知晓A的贷款行为,是否表示过你的权益。A的行为有诈骗的嫌疑。
3、市国土局的行政复议是撤销县国土局撤销你的土地证书。关于撤销对方土地证这需要另案处理。综上,这是一宗诈骗造成的土地权属纠纷。1、A有诈骗的嫌疑,建议你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建议你向银行申明你的权益,明确表示A的诈骗嫌疑,要求银行配合你共同处理此事,追讨贷款。3、国土拒绝改正错误,建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国土撤销错误的土地登记,并可要求国土局赔偿损失。
一地两卖怎样处理先交付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一房二卖”,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