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患者深夜跳楼自尽,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如果是普通医院,普通病人,在没有医护人员看护的情况下发生跳楼事件,医院是没有责任的。如果是精神病房,医院应该有责任保证病人的安全。
对于自杀事件,无论是病人(精神病人除外)还是正常人,在法律上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者住院期间,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医院的制度层面,医院都不可能过多限制其人身自由。可以这样说,患者只是把结束自己生命的地点选在了医院,这与把地点选在商场,办公楼顶,铁轨上,是一样的。一个思维正常的人,无论身患何种疾病,都应该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行为是否危险,是否会危及到自己的生命。再者,如果一个病人决心轻生,医院的防护措施做得多么到位,他总会想办法结束自己的生命。
而精神病人就不一样了。精神类疾病是由于大脑器质性病变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疾病,其行为可能有反常人,这是医护人员可以预见的,其实也是常识。所以大家都知道,精神病医院都会为一部分病人设立封闭病房,限制病人的活动范围,防止病人走失;病房的墙面也会用软质材料包裹,防止病人在病房中发生意外。因为精神病人的危险行为是可以预见的,所以如果这些需要特殊看护的病人在医院发生意外,就是医院的责任了。
我觉得不应该样样都推到医院的身上。医院不同监狱,监狱是全封闭式。每一层都有防护网。医院是开放的,可以人来人往,来去自如。一个病人要想自杀,他可以在无息无声中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实施自杀的行为。因此,患者自杀,责任应该由患者的家人自己承担,不应把责任推给医院。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说医院一点责任没有可能很多人都不服气对吧?有人说在商场摔倒了商场还要赔钱呢,何况医院?那依据是什么呢?就因为医院有钱?还是因为你弱你有理呢?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综合医院很多患者可能没有家人陪护,但自身因为病情允许,个人生活可以自理,确实也不需要家人的照料,这样的情况患者虽然患病,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当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一家普普通通的综合医院去看住一个蓄意自杀的人,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事先还毫不知情。一个人如果抱有自杀的念头,普通的医院是没办法照料的,只有在精神专科医院的封闭病房住院治疗才可以杜绝自杀的风险。
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住院患者深夜在医院跳楼自尽获赔,是不是可能会造成效仿效应,一些身患绝症或者走投无路的人把生命的最后一程放在医院,还可以给家里人留一些钱。这样的情况之前不是没有过,记得是一名晚期癌症患者,并不是在本地的医院确诊和治疗,但最后却选择了自己并不熟悉的本地三甲医院跳楼自杀,事件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最后判定是医院不用赔偿。
什么情况医院要承担责任呢?
就像我说的,家人发现了他或她顽固轻生的想法或行为,将她送入了相对封闭的精神专科医院紧急住院治疗,如果这样的情况下再出现任何的问题都应该是医院负责的,因为家人将监护权移交给了医院,而医院并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
我收治的很多顽固轻生的抑郁症患者,我都会建议家属将其送入封闭病区住院治疗,这样的好处是方便医生和护士24小时不间断的监护,防止患者突然出现冲动自杀的行为。
因为精神专科医院的特殊性,家属会暂时的移交监护权;但在综合医院并没有类似的监护权移交问题,患者虽然住院治疗,但仍然需要患者或家人自行监护,而不是扔给医院,医院是治病的地方,不可能也不是提款机。
如果你对所有医院、医生都极不信任,病了自己处理!没人强迫你!各行各业都有阴暗,即然你追求阳光,容不得社会有半粒沙子,那最好首先做一个高尚的君子!不要把高尚当镜子,只照别人,不照自己!生活中这种人见多了,自己是个人渣,充满戾气,在享受别人给他(她)提供服务时,苛刻,尖酸,太上帝!从不换位思维!纯是个流氓,泼皮。你要求别人把你当上帝,你要看你自己是否配做上帝。
诚谢邀请!如果患者住的是精神病医院,患者深夜跳楼自尽,医院是要承担责任的,因为按照要求,精神病院的病房都是封闭式的,病人不准私自外出。一切都有医护人员照顾,直到病人出院。即使病人需要外出检查或治疗等,都要有医护人员陪伴和照顾。如果发生此意外,尤其是在深夜,肯定是护士没有看护好。
可是综合性医院或者其他专科医院,病房都是开放性的,病人随便出入,也是为了让病人活动、锻炼的,只要不是需要卧床、约束的病人,都可以自由走动,如果病人想自杀,那是很难控制的。只要医院的护士按照护理制度巡视到位了,就不应该承担责任,但医院出于人道主义一般会给予一些安葬费等。
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内的病人,医生会根据病人的自理能力和病情开具护理级别的。医院的护理级别分四种,一级护理是一小时巡视一次,二级护理是二小时巡视一次,三级护理是三小时巡视一次,特级护理是派专人守护。如果这个病人不是特级护理,即使是一级护理,一小时巡视一次后,但离下次还间隔一个小时,病人能跑能动的,完全有充足的时间跑到楼上去跳楼自尽的。所以,医院不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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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能拦住不颗要死的心。不过现在很多人的心理就是死哪告哪,要人家承担责任。试问,如果在家自杀,是否可告亲属监护不力。
有些人说医院骗钱,说句实在话,病人有权选择医院,有权选择医生,有权选择治疗还是放弃治疗,但是医院,医生没选择病人的权利,不然医护人员没这么累,也不用冒风险去抢救病人。
很多人说医院,医生都是为了赚钱,试问一下,那些企业,街边小店,路边摊贩,谁不是为了赚钱而拼命去努力。医院也是一样,要生存,要发展,医护人员也是要生活,养家。而且医院的收费价格都是国家规定的,其它行业的商品都是不家给参考价,终端自定售价。遇问题,希望大家能冷静,换位思考一下。现实中谁都不容易。
我在医院工作了几年,四年之内跳楼的就有六个,他自己不想活了家属非让医院赔偿,经法律裁决多少给一些补偿,所以现在的法律是不合理的,自己自杀法律应该罚死者才对,因他给社会带来坏的影响和麻烦,医院是不应该赔偿的🤓
住院患者一般都要求要有家属陪同,对于儿童、老年人、精神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更是如此。按照疾病的严重程度护理等级分为三级、二级、一级、特护,三级护理每日巡视3次并观察病情及做好记录,二级护理2小时巡视一次,一级护理每小时巡视一次,特级护理由专人看护(一般是在icu)。没有特殊情况是不会约束患者的,因为患者也要上厕所啊,起床功能训练什么的,必要时会用专用的约束带进行约束,如患者烦躁不安,拔除管道、输液等。所以护理只是心理和生理的帮助,千万别理解成看守。如果医院、医生、护士按照正规的流程进行了治疗和巡视、教育的话,应该是不负责任的。如果医院要负责人的话,那陪护的家属该负什么责任?碰到很多患者在等待手术的这几天中问医生、护士能不能回家住或者住酒店,说在医院睡不着,按照医院规定是不可以的,反正我是不答应的,但是脚长在他身上啊,他要回去也拦不住,只能电话告知,病历中记录已经劝他回来了,患者如果在家中、在途中出了事情谁负责?还是很多患者不理解,觉得医生吓唬人,小题大做,觉得自己好好的,没事。等出事了,你家属就该来医院讨说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