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美国法律体系放在联邦制和普通法的背景下去认识和观察,不难看出,有些法律制度是与联邦制、普通法密不可分的,是自生的法律制度。择其要者,立法体系、司法体系、判例法制度皆属于此。
此外,由于美国没有制定法的传统,以及立法领域缺乏像司法领域中一样拥有复杂而精妙的全国性分类和索引系统,因此有时彻底查找全国范围内的制定法比搜寻判例法更加困难。同时,制定法的施行还受到解释方法、先例对制定法的解释、司法对立法的态度等因素影响,都使得制定法的适用繁难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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